第六届紫金合唱节
学会章程
2015-04-28  来源:  浏览:5392次

第一条:名称:江苏省古琴学会

 

第二条:性质:本会是由省内从事古琴艺术的热心人士和古琴爱好者发起组成,隶属于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的非盈利法人学术机构。

 

第三条:宗旨:团结全体会员以及省内外从事中国古琴艺术的人士和单位,继承、保护、传播、振兴和发展中国古琴艺术,弘扬民族文化,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和谐构建贡献力量。

 

第四条: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广大古琴专家对古琴音乐进行学术研究,举办促进古琴艺术继承、保护、传播、发展的理论研讨会;

(二)组织广大古琴专家、社团进行艺术性、学术性的讲学、讲座、展播、演出等交流活动;

(三)组织本会的古琴专家、演奏人才开展古琴文化交流活动,制作影视音像作品;

(四)组织本会的古琴专家开展古琴的制作及传世古琴的鉴藏、修复研究;

(五)面向社会开展古琴艺术的普及讲学、业余辅导、等级考评、资格认证、人才培训等活动;

(六)主办专刊就古琴艺术进行学术探讨、资讯交流;

(七)开发相应文化产品。

 

第六条:入会资格和程式

(一)凡同意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的省内外古琴演奏家、古琴理论家、古琴制作师及广大爱好者都可以提出申请入会,对其中成就显著、影响广泛、贡献突出者,可聘请为名誉理事;

(二)入会者需由一名本会理事推荐,并填写会员登记表;

(三)经本会秘书处及办公室审核通过,即可被批准入会并发予会员证。

 

第七条:会员权利和义务:

(一)享有参加本会相关活动的优先权;

(二)享有参加本会主办的义务培训教学的权利;

(三)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、建议权、批评权;

(四)定期接受本会主办的专刊资讯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的决议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七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(八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九)及时向本会传媒部通报所在地区古琴活动的情况,提供有关资讯以方便各地会员间的交流。

附: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(学会将为其保留会籍一年,如继续入会,需补齐所欠会费)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阻碍本会工作、损害本会形象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八条:组织机构和职权范围:

(一)本会在省内外有影响力的、关心和支持古琴艺术的各界人士中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人;会长一人;副会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;副秘书长若干人;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人;

(二)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①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②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(三)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①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、理事会议;

②检查常务理事会议、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;

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④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⑤同时行使第八条第(四)项职权。

(四)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①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②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;

③参与提名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理事;

④议决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;

⑤同时行使本条第(三)项的第②、④项职权。

(五)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②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(六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①讨论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;

②组织召开会员大会,向会员报告年度工作情况;

③参与提议本会章程的修改;

④参与提名、吸收及除名会员;

⑤提名聘任理事、名誉理事;

⑥指导、协助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
(七)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

通过方能生效;

(八)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(六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;

(九)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

(十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每年各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九条:经费来源

(一)各地政府拨款

(二)本会活动收入

(三)单位和个人捐赠

(四)会费收入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

 

第十条:本会下设机构

学术专家委员会

乐器制作委员会

秘书处(培训中心、传媒音像制作中心)

各地艺术中心

 

附则:

本章程2014年3月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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